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22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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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95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原告與被告徐永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,92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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