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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89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        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穎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3,092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義德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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