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01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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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78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與被告林祐萱(即林金墻之繼承人)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
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
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22,791元(含本金21,8
30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61.3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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