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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491號
原      告 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洪鈞澤
訴訟代理人  吳毓耕
訴訟代理人  洪宏法
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,7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
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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