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09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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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491號
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
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
訴訟代理人 洪宏法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,7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
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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