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2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重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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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聲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建儒
相 對 人 蔡忠孝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有明文;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
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判決認定聲請人全部
勝訴,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並於114年11月10日確
定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核後,查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
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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