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73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
被 告 王鈺禎即沛活茶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
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「王鈺禎及沛活茶飲」之記載
,均應更正為「王鈺禎即沛活茶飲」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
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
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如主文所
示。
三、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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