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塗銷所有權登記等(2025-12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12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693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 張育嘉
劉佩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
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
請人就此聲請更正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附表(更正前):
土地 地號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0000-0000 土地面積 19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0分之1 建物 建號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○號 建物面積 65平方公尺 門牌號碼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4樓 權利範圍 1分之1
附表一(更正後):
土地 地號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0000-0000 土地面積 19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0分之1 建物 建號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○號 建物面積 65平方公尺 門牌號碼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4樓 權利範圍 2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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