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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203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


被      告  李祐婷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    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5年1月30日
    宣判,惟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
    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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