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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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203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
被 告 李祐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5年1月30日
宣判,惟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
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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