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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4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5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75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 邱士哲

訴訟代理人  張鈞迪
被      告  陳億   (BSV-6750號車輛所有人)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
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「民國一十四年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一百一十四年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   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5   日
  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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