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5-12-08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154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
被 告 曹富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
契約書(下稱系爭貸款契約),借得新臺幣(下同)600,000
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5日起至116年5月26日止,利息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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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計息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又系爭貸款契約第6條、第7條
約定,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
遲延願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及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照
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
金。詎被告自114年4月起未依約攤還本息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迭經催討,迄未清償,經存款抵銷後尚欠本金309,869
元之利息、違約金未為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可以和解,但要分期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
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未清償完畢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
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
啟動金貸款切結書、撥還款明係查詢單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
,且為被告不爭執,洵堪採信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
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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