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09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1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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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52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被 告 陳綺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起訴
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
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04
4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
費新臺幣5,420元,並諭知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參。是原告之訴,
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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