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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
上 訴 人即
被      告  黃艾瑾(即黃怡慈之繼承人)

法定代理人  黃于芮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
5,5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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