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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4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5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
上  訴  人  陳宇琦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
款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本訴部分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151,313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3,4
20元;在反訴部分經計算為180,484元(見本院114年11月25日裁
定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005元,而上訴人均未繳納。茲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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