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4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329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
蔡興諺
被 告 楊謹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,167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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