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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3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12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3263號
原      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
訴訟代理人  王偉宇  
            林昌毅  
被      告  簡謙宏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
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391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,285元,及自本判
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
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7時23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
    租賃小客車,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二段國道一北上交流
    道口,因於車道停等紅燈時,未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,致
    撞擊原告所承保、訴外人薛仲珉所駕駛之車號000-0000號自
    用小貨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受損,修復費用共
    計新臺幣(下同)1萬963元(鈑金1,482元、塗裝4,368元、
    零件5,113元),經原告賠付後,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
    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萬963元之本息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汽車保險計算書(任意)、電子發票證明聯、新北市政府警
   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行照
    、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廠估價單、車況照片等件在卷
    為憑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
    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誤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
    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
    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,被告對於本件車禍
 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。
 ㈡查: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1萬963元(鈑金1,482元、塗裝4
    ,368元、零件5,113元),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,則
    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,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
    予以扣除始屬合理。又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
    數為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,另依營利事
   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
    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
    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
    ,以1月計」,系爭車輛為112年2月(推定為15日)出廠,有
    行照在卷可查,迄本件車禍發生日止,已使用10月,則零件
    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,541元(詳如附表之計算式
    )。是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
    之零件費及其他無須折舊之鈑金、塗裝費用,共計9,391元
    (計算式:3,541元+1,482元+4,368元=9,391元),逾此部
    分之請求,即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
    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,285元
    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    息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 
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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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5,113×0.369×(10/12)=1,572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5,113-1,572=3,5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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