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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維修費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30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295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張鈞迪  

            林鴻安  
被      告  李奕進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,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壹仟貳佰柒拾參元,及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 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22時53分,向原告租用
    車號000-0000號車輛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於承租
    期間造成系爭車輛損害,經原告送廠維修系爭車輛之修復費
    用為新臺幣(下同)22,800元,是依租賃契約第11條第1項
    第3款規定,被告應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22,800元,以及
    維修期間8日之營業損失19,600元,共計42,400元等事實,
    業據其提出被告身分證件影像照片、汽車出租單、租賃契約
    、發票、行照、估價單及受損照片等件為證,被告雖提出異
    議,惟未舉證以實其說,自無可採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    。
三、茲就原告請求審酌如下:
 ⒈修復費用: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
    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,債權人亦得請求
   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民法第213條
    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民
   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,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
    適用。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
   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例如︰修理
   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。系爭車輛係112年7月(推
    定15日)出廠使用,為租賃車,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,
    至112年9月3日受損時止,實際使用3年4月,而系爭車輛受
    損之修復費用為22,800元(零件11,993元、工資10,807元)
    ,惟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
    定,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
    舊千分之438,則其零件費用經扣除折舊後應為5,565元(詳
    如附表之計算式),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10,807元,原告得
    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維修費應為16,372元(5,565元+10,807
    元)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16,372元,
    洵屬有據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。
 ⒉營業損失: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進廠維修8日,一日租金3,
    500元,賠償比例為維修期間租金定價70%等語,有估價單及
    租賃契約可佐,是原告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約定,請求
    被告給付19,600元(租金3,500元/日×8×約定比例70%)之營
    業損失,亦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5,972元(計算式:16,372元
    +19,600元),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21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  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依職權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由
    敗訴之被告負擔1,273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附表
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11,993×0.536=6,428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11,993-6,428=5,5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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