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1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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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289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 訴訟代理人 蔡秉翰 被 告 黃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ㄧ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