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06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887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葉家威
被 告 薛暐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
壹萬零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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