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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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286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
蘇偉譽
被 告 徐永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。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
情形而繳納者,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,法院並得
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、第3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,業據繳
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不變期間
內聲明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,經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裁
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,500元,原告並已如數補繳。惟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34,928元,其第一審裁判費為1,500元,本
院前開裁定漏未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,致原
告溢繳500元,應予以返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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