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28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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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266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林祐萱(即林金墻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
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
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
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
回其訴,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7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繳納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憑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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