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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02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515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葉家威  
            陳品臻  
被      告  楊峯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
    幣陸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
  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  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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