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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29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2402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謝儀馨  
被      告  陸駿豪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      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附表:
借款金額 (新臺幣) 尚欠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  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00,000元 41,423元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 0.272%    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4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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