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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1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2381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林柏均  

            林鴻安  

被      告  巫柏憶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,此有
   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
    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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