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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24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29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葉家威  
被      告  張宜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,103元,及其中新臺幣9,937元
    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
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
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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