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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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29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傑皓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韋智 被 告 丁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二點二九五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朝榮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