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8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 告 聶煒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 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