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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3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182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  
被      告  陳威融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9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零參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
伍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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