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09-25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25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69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
被 告 林雅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
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,319元,及其中新臺幣8萬2,477
元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新臺幣(下同)8萬3,293
元及已到期未受償之利息4,942元、違約金900元,依信用卡
使用契約訴請被告給付8萬8,319元及其中8萬3,293元自民國
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業據其
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、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
請書暨約定條款等件為證,被告雖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
,而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惟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亦未提出答辯書狀具體說明前開債務究有何糾葛,本院依證
據調查之結果,固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;然原告自陳被告
尚欠本金8萬2,477元未繳付等語(司促卷第7頁),此與原
告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載明本件原告債權
本金為8萬2,477元乙節(司促卷第9頁)互核相符,是本件
應以本金8萬2,477元計算利息,原告聲明請求金額逾此部分
難認有據。
二、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萬8,319元,及其中8萬2,477元自
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
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
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
書 記 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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