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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0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1609號
原      告  楊立暐  
訴訟代理人  楊金城  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 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;又當事人書狀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
    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並
   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
    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,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亦為同
    法第249條條第1項第6款、第1項但書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帳號「000-000000
    000000」號之人,並聲請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查被告
    之真實姓名年籍,嗣因原告未繳納查詢費,該銀行無法檢送
    資料到院,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6
    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231861號函在卷可查,又本院於114
    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當庭諭知原告應於1個月內具狀補正被告
    之身分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嗣本院再次發函中
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確認被告所指金融帳號之名義人之姓名年籍
    ,然該銀行函復略以:000000000000非該銀行存款帳號,無
    法提供資料等語,此有該銀行114年9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42
    24839470999號函存卷可憑,本院乃於114年10月8日又命原
    告應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前補正正確之金融帳戶帳號或其
    他可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,並於114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
    原告訴訟代理人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
    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揆諸前開規定,其訴難認為
   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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