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2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2025-09-26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60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邱至弘
葉家威
被 告 江建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
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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