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09-25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25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43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被 告 林雅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,888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各款情形,爰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32筆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5萬1
,888元,且經催繳仍未清償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
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繳款
明細等件影本各32份為證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稱該項債
務尚有糾葛等語,然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
期日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,亦未提出其他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
可採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
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
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
書 記 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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