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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SDEV 2026-06-15 案號:沙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簡字第400號
原      告  廖新皇  
被      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訴訟代理人  陳仁勇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
   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
    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28
    0元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
    卷可稽;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
   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