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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EV 債務糾紛(2026-05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SDEV 2026-05-14 案號:沙司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司調字第23號
聲  請  人  李文貴  
            李沛霖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債務糾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;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
   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
    原本或影本。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
   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
   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5
    條第1、2項、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僅記載「債務調解」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及爭議情形未臻明確,且未載明
    請求權基礎為何,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。經本院於民國
    115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明確之調解聲明
    、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與請求權基礎等項。詎經合法通知,
   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
    在卷可憑,堪認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,致未能進行調解程
    序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`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鈺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