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沙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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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256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一、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岡叡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,569元
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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