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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4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4 案號:沙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沙簡字第844號
上訴人即
被      告  張翊嘉  


被上訴人即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
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98,9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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