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4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4
案號:沙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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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844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張翊嘉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
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98,9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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