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2025-11-11
案號:沙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61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
被 告 趙艾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,08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依照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,0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向第三人(即特約
商)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gogoro電動車-36期零利
率專案,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111,980元,付款期間
為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1日止,共分36期,每期
繳款金額為3,110元。第三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將
該分期付款買賣債權讓與原告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
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合稱系爭合約書),惟被告繳付8期
後,即未再繳付,尚積欠87,080元未給付,顯已違反系爭合
約書第10條之約定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另依同
條約定,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納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16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為此,原告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
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請求法院判決:(一)
被告應給付原告87,080元,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依照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(二)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
合約書、繳款明細各1份為證,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
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,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
,可信原告之主張屬實。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合約之法律
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應予准
許。
五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由法院主動
宣告原告於本判決確定前,即可依本判決命給付內容對被告
財產聲請強制執行,並且依據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由法
院主動宣告被告如果預先提供擔保之後,就可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
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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