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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沙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沙簡字第488號
上訴人即
原      告 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
            陳箐熒  
共同送達代收人  
            陳百合  
被上訴人即
被      告  鄭志鴻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
   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
    27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    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   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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