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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1 案號:沙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
      114年度沙小字第589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葉家威  
            陳品臻  
被      告  董華倫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042元,及其中新臺幣6,565元自民國1
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
    司(下稱遠傳公司)申辦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使
    用,並簽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,嗣被告以該電話門號撥打
    使用,被告未依約繳納電話費,迄今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
    24,042元(包括電信費6,565元、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專案
    補貼款10,994元、及小額代收款6,483元)未為繳納。嗣遠
    傳公司於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已通知被
    告本件債權轉讓。爰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
    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請求法院判決:(一)被告應給付
    原告24,042元,及其中6,56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訴訟費用由被告負
    擔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欠費門號資訊附表
    、債權讓與通知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綜合帳單
    、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銷售確認單、新北市政府函、
   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
   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,足以
    相信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電信服
    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之金額,及其中6,56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(即114
    年9月1日)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併依同法第436條之
    19第1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78條,命由被告負擔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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