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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04 案號:沙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
      114年度沙小字第177號
原      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


訴訟代理人  理勤孝  
            林牧平  
            李妹蘭  
被      告  張志嘉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35551號),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而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134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,501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12元,餘由原告負
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,6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8年3月3日起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遠
   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公司)申辦租用行動電話門
    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使用,並分別簽訂行動電話服
    務申請書,嗣被告以該等電話門號撥打使用,被告未依約繳
    納電話費,迄今尚積欠該等門號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
    付補償金合計新臺幣(下同)19,145元未為繳納。嗣遠傳公
    司於107年12月3日、108年12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15,644元
    、3,501元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已通知被告本件債權轉讓。
    爰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
    訟,並請求法院判決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15,644元,及
    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
    二)被告應給付原告3,501元,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三)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抗辯:小額付費不是我使用的,但對方說是我的門號發
    出去的,他們說我的信用額度是6,000元,但為何費用會到1
    0,000多元,後來又說我是VIP 信用額度可以提高到10,000 
    多元,沒有經過我的允許,那筆費用也不是我使用的,卻要
    跟我收費。如果沒有小額付費6,510元,我還會繼續使用,
    我是因為要收這一筆,才整個門號沒有使用,而且當初說的
    是15,000多元,都是小額付費,我才不繳的。我有打電話給
    遠傳的客服,客服都有錄音。沒有錄音檔,怎麼證明我欠他
    們錢,而要我去繳那些錢。所有Google play 的小額付費都
    不是我消費的,一共6,510元。另外違約金也是小額消費金
    額,現在又說那筆是我的違約金,但是我沒有那筆小額消費
    ,卻叫我繳小額消費的金額,又把那筆違約金灌到裡面,這
    樣就不對了,我就沒有那筆小額消費,如果沒有那筆我根本
    沒有違約金存在。有Googleplay小額消費的手機末三碼是70
    4 ,另外一支手機末碼178的,這支沒有爭議。手機末碼178
     這支應該跟我收違約金,但是如果沒有小額付費這筆,178
     這一筆我會繳錢,就不會有違約金的問題,我原本兩支電
    話其中一支出問題,我會覺得莫名其妙隨便跟我灌一個金額
    要跟我收錢,我當然要的話我就一起繳掉,要嘛我就都不繳
    。並聲明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
      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戶籍謄本、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
      書、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、行動電話號
     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、電信服務費通知單、門市銷售檢核表
      、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、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
   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等為證,然被告以前情抗辯。經查,依
      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7日遠傳(發)字第11
      410512117號函附105年8月代收服務帳單,當月確有Goole
       Play商店消費8筆共計6,510元,再依該函檢附之2016年8
      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客服譯文內容,被告當時確實曾
      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服人員反應,Goole Play商
      店消費款並非其消費等情。而原告就被告抗辯之6,510元
      代收服務費並非其消費部分,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,則本
      院認為,被告此部分之抗辯,應認為有理由。系爭000000
      0000門號部分,應扣除6,510元,扣除後原告此部分得請
      求之金額為9,134元。至於另0000000000門號部分,被告
      不得持其他門號之爭議而拒絕繳納,應認被告此部分抗辯
      為無理由。
(二)原告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部分,雖主張自107年12月4
      日、108年12月28日起算。惟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
     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
      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又民法第297
      條第1項規定:「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
      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
      此限。」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,給付並無確定期限
      ,且原告並未提出其已將受債權讓與通知給債務人之證據
      ,則原告對被告所為催告,應於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
      日(即113年12月21日)起負給付遲延責任,堪以認定。
(三)準此,原告依系爭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
     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
      令送達次日(即113年12月21日)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
      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
      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、防禦方法及證據
    ,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
    明。     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
    職權為被告得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之諭知;併依同法第43
    6條之19第1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,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79條,命由被告負擔其中512元,餘由原告負擔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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