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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SDEV 2026-06-15 案號:沙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補字第25號
原      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00樓
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 張莉貞  
            蔡昌佑  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鍾惠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,73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 法  官 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