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D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6-15)
一般民事糾紛
SDEV
2026-06-15
案號:沙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簡字第400號
原 告 廖新皇
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訴訟代理人 陳仁勇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
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28
0元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稽;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