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DEV 清償債務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SDEV
2026-06-10
案號:沙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簡字第396號
原 告 劉力菱
被 告 黃金山
陳碧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
文,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
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
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正,此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
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等件在卷
可憑。依前開規定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