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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EV 撤銷調解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SDEV 2026-06-10 案號:沙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簡字第395號 
原      告  李芷萱  





被      告  李家裕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
 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
    文,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
    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撤銷調解事件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
  且所提之書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示之程
    式,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
   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
    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等件在卷
    可憑。依前開規定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渙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