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SDEV 妨害安寧糾紛(2026-05-14)

其他/待認定 SDEV 2026-05-14 案號:沙司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司調字第28號
聲  請  人  宋昀祐  
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安寧糾紛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;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
   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
    原本或影本。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
   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
   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5
    條第1、2項、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鄰居時常放卡拉OK音量大聲,還有音
    樂大聲,希望屋主能管制一下租客行為云云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及爭議情形未臻明確,且未載明
    請求權基礎,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。經本院於民國115
    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具體、明確之調解聲
    明、請求權基礎及聲請標的價額等項。詎經合法通知,聲請
    人逾期迄未補正,堪認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,致未能進行
    調解程序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鈺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