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D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5)
一般民事糾紛
SDEV
2026-06-15
案號:沙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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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26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蔡篤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9,7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