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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沙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256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
一、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岡叡發支付命令,
 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,569元
    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    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劉國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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