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沙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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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488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
陳箐熒
共同送達代收人
陳百合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鄭志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
27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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