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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沙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沙小字第61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
被      告  陳珮育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410元,及其中新臺幣7,477元自
    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%計算之利息;其
    中新臺幣45,536元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息10.7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,410元為原告預供擔
   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暘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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