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SDEM 公共危險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SDEM 2026-06-08 案號:沙交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沙交簡字第24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張慶義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582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張慶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
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
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
    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  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
    段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
    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    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   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