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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EM 過失傷害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SDEM 2026-06-08 案號:沙交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沙交簡字第220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林見欣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430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林見欣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   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    刑法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
   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   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   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
   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
    之日期為準。
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